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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阑尾炎

来源:原创   作者:周雪峰  时间:2016-04-2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阑尾炎术后感染

阑尾炎术后感染常见为腹腔感染、切口感染,情况严重可导致其它病变甚至死亡。

腹腔感染:

急性阑尾炎是外科常见病,居各种急腹病的首位。若手术前后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腹腔感染,其中阑尾穿孔伴腹膜炎术后切口感染率较高。

原因:急性阑尾炎术后并发腹腔感染多为对阑尾脓肿或阑尾穿孔所致的腹腔积脓处理不当(如冲洗不当、脓液残留),引流物选择不当、放置部位欠妥以致引流不畅,术后阑尾残端结扎线脱落以及阑尾根部和盲肠明显水肿使残端愈合不良等因素所致.

临床表现:术后并发腹腔感染的临床表现,除了盆腔脓肿有典型的直肠刺激征,粘液性腹泻等症状外,其它部位的感染常无特征性临床表现. 其诊断要点为: ① 结合手术情况,如有腹膜炎者术后残余感染机会较多;术中有阑尾残留者,注意残株炎的可能; ② 需排除切口感染;③ 注意腹部有无固定压痛部位或肿块,盆腔脓肿时直肠指检常能触及直肠前壁肿块;④ X线检查在膈下脓肿病例常会提示胸膜炎性改变;⑤ 超声检查对腹腔脓肿诊断和定位灵敏度较高,是一种较好的诊断手段.   

切口感染: 

阑尾切除术后切口感染是阑尾术后最常见的并发症。特别是化脓性阑尾炎,阑尾穿孔手术后,在腹膜和腹内斜肌之间的腔隙有渗液或渗血积聚,是潜在的感染病灶,如果切口有污染其感染的可能性更大。其中化脓性阑尾炎术后切口感染率为4.61%,坏疽性阑尾炎术后切口感染率为10%。阑尾未穿孔术后切口感染率为10%左右,穿孔组术后切口感染率可达20%以上。阑尾切除术后切口感染,其原因多为污染切口或引流不当所致。严重的可以造成切口疝,切口疝在司法鉴定中可以构成伤残。

司法实务中还常见术后导致肠外瘘:

 手术切口感染流出脓液及粪便残渣,腹腔引流管引流出脓液及粪便残渣。造成回盲部炎症及腹腔感染;阑尾残端瘘;肠梗阻等病症。

 

周雪峰律师认为阑尾炎术后感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多因为误诊、未尽诊疗护理义务等原因造成:

1、误诊导致死亡的案例较多,如阑尾炎、结肠病变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局限性腹膜炎并且没有重视病理检查报告”造成延误治疗,后结肠癌死亡,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过错节点:术后对病理处理上出现问题,阑尾病理检查报告:“急性化脓性阑尾炎、阑尾周围组织炎,肌层间可见粘液腺体,不排除复发可能,建议会诊”。1、医方对病理报告未能得到高度重视,没有会诊,亦未告知患者。2、患者术后两年左右,曾因右下腹部有实性硬块,到被告医院就医两次,当时均考虑炎性包快,给予消炎、理疗及对症治疗,未进一步检查,症状不见好转。综上所述,医院对患者医疗诊治过程中存在对结肠瘤误诊责任及造成延误治疗的后果,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结论为:“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过错,该过错与病人所患结肠癌未能早期得到正确治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与病人所患肠癌广泛转移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医院在病人出现病情变化情况下未注意排除其他疾病,未进行进一步相关检查,以致不能及时发现肠瘘,并缺乏原告病情变化后的护理记录单,未尽到应尽的诊疗护理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节点:病人因急性阑尾炎入院,诊断明确,医院对其疾病的处理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发生肠梗阻症状,医方给予保守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患者治疗后已排便但出现体温逐渐升高、消化道症状一直未消除,且复查腹平片示右膈下游离气体情况下未注意排除其他疾病,未行进一步相关检查,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其肠瘘,并缺乏患者病情变化后的护理记录单,未尽到应尽的诊疗护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建议参与度为25%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3急性阑尾炎术后感染造成肠瘘。

过错节点:急性阑尾炎手术后身体状况开始恶化,腹部引流管口肿胀流脓。后被断为肠瘘、不完全肠梗阻、左肺肺炎。

结论为:(一)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二)医院与患者阑尾炎术后肠瘘存在因果关系;(三)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过错应当负有全部责任;(四)患者已构成七级伤残。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4、阑尾炎术后,腹腔遗留物质导致感染,造成切口疝,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节点:医院阑尾炎手术前未进行胸片检查,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内镜微创学》(第2版)内镜外科手术病人术前准备中指出需行胸部X线平片检查,由于此次术前未行胸片检查,未能排除肺部是否存在感染,存在过错。3、患者在此次阑尾炎手术前已有两次腹部手术史,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内镜微创学》(第2版)腹腔镜阑尾炎切除术中指出此手术的禁忌症之一为“有腹部手术史或患有其他疾病可能导致腹腔严重粘连者”,医院住院病历既往史中有记载其两次手术史,说明医方术前已知患者有两次腹部手术史仍采用腹腔镜进行阑尾炎手术,且术中发现阑尾与侧腹壁周围广泛粘连仍继续采用腹腔镜进行手术,继而导致腹腔、腹壁感染,存在过错。4、专家认为阑尾切除术后腹腔不应遗漏粪石,但根据医院剖腹探查术的记录,术中见类似粪石样物质,虽未行病理检验,但腹腔遗漏物质可能是导致腹腔感染的原因之一。5、因腹部手术、腹壁腹腔、腹壁感染,患者腹部切口疝形成。

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有过错;重庆第三医院与患者的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患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阑尾炎手术虽然不复杂,但因为阑尾的位置,术中、术后感染可能性很大,一旦感染切口难以愈合,患者身心遭受巨大痛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周雪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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